2025-07-20 00:36发布
我国现在是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的,在民法典第1041条里面就写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结果民法典第1727条里面写道:“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未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自相矛盾的法典,一方面保护一夫一妻制,一方面又说未婚子女有同等继承权,你怎么理解 ?
有冲突。一个讲婚姻家庭,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一个讲亲权,它应侧重父母对未成年(划重点)子女的保障义务。子女的合法性是基于合法的婚姻洐生出来的,一旦出现纠纷,婚生应当优于非婚生。
个人认为,对非婚生的成年子女,除非生活困难需要扶持,其他的利益应该属于父母个人情感赋予子女的“特权”,而非天生的权利。出于对婚姻制度的保护,法律也不该“一刀切”去赋予这种权利。这样一来,特权也就是附有条件的,一旦出现争议又协商不成的,法律应优先保护配偶及其婚生子女利益,如:婚生子女有异议且符合某些情形也有机会撤回“特权〞。我们要倡导的价值观:婚外生子作为过错一方要分享家庭的资源给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私生子〞,也不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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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冲突。一个讲婚姻家庭,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一个讲亲权,它应侧重父母对未成年(划重点)子女的保障义务。子女的合法性是基于合法的婚姻洐生出来的,一旦出现纠纷,婚生应当优于非婚生。
个人认为,对非婚生的成年子女,除非生活困难需要扶持,其他的利益应该属于父母个人情感赋予子女的“特权”,而非天生的权利。出于对婚姻制度的保护,法律也不该“一刀切”去赋予这种权利。这样一来,特权也就是附有条件的,一旦出现争议又协商不成的,法律应优先保护配偶及其婚生子女利益,如:婚生子女有异议且符合某些情形也有机会撤回“特权〞。我们要倡导的价值观:婚外生子作为过错一方要分享家庭的资源给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私生子〞,也不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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