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补助标准......舟山这一政策有新变化!

2022-07-15 17:13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待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01

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覆盖面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02

提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水平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免费检查项目除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流产术<含药物流产>、放<取>宫内节育器术、放<取>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吻合>术、输精管绝育<吻合>术)、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支付。

(二)分娩、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按原规定执行)。

03

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

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生育津贴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计发,单位职工的计发给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的计发给个人。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时间不早于2023年1月,且计发前需连续缴费。

04

扩大支付范围

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辅助生殖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按照省有关规定,适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05

扩大特殊病种保障范围

将癫痫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按有关规定认定后,其发生的门诊相关医疗费用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

06

落实“三孩”生育保险待遇政策

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07

办好出生“一件事”

加强部门协同,全力推进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和“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全市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无感申办。

各县(区)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及定点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引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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