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从业指南第三期:在船履职

2023-06-25 09:13发布

为帮助船员更快速的适应船上工作环境,更系统的了解船上工作职责,更优质的开展船上工作履职,我们将在“6·25”世界海员日前夕,以船员职业周期为主线,分“从业准备、上船任职、在船履职、下船离职”四期,从船员的视角系统梳理船员从业应该了解的相关知识和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第三期:在船履职

Stage Ⅲ:Work on a ship


船员在船履职期间,应遵守公司和船舶管理制度,服从船长的指令,按照岗位职责完成好值班、应急、船舶维护管理等职责,履行海上防污染和人命救助义务。


1、船员职责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1)携带《船员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2)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3)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4)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表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5)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6)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7)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8)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2.船员值班


船员是船舶操作和管理的主体,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船员的值班行为与人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息息相关,加强船员配备、规范船员值班行为是船舶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提示1

哪些海船需要安排船员值班?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军用船舶、渔业船舶、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质船除外)




提示2

船员值班过程中需要做到哪些要求?

(1)船员应当按照有关航行、值班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船长的指令操纵、管理船舶,保持安全值班,不得擅离职守。船员履行在船值班职责前和值班期间,不得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值班船员应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船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安排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驾驶台要保证24小时值班,值班船员要保持连续正规的了望。值班船员应当将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件按照要求做好记录。




提示3

接班船员应当提前15钟到达值班岗位,熟悉情况,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交接班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交班船员负责,交接清楚后双方在航行日志上签字。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当在确认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后,方可接班。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重要操作的,应当在确认操作完成后再交班,船长或者轮机长另有指令的除外。




提示4

停泊时,海船甲板值班人员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一名值班水手;轮机值班人员至少有一名值班轮机员,推进功率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安排一名值班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


3.船员接受监督检查


船员在从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共同维护航行安全、水域清洁。




提示1

船员需要接受哪些现场监督检查?

海事执法人员对船员的现场检查的项目一般包括:船员证书检查、船舶配员检查、船员值班检查、船员实操检查、船员服务资历及任解职核查和海船船员船上培训核查等。

(1)船员证书检查:检查船员有否持有船员适任证书;判定船员证书的真伪;核实持证人员是否和所持证书相一致;船员所持证书是否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船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未携带证书的船员可以出示电子证书配合检查。

(2)船舶配员检查: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对船上的任职的人员数量和船员职务进行核对,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的船舶,船长及船舶经营人要接受相应行政处罚。

(3)船员值班检查:检查船上的值班安排是否符合《值班规则》的要求;船员有否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与航行安全有关的动态和工作有否准确、规范地记录在法定文书中;船舶在停泊期间,是否安排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值班。

(4)船员实操检查:抽查船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值班规定执行的情况,还包括商渔船防碰撞操作性检查、航次计划制定、航行避碰安全措施、重点区域值班制度、重要设备等掌握和落实情况等。

(5)海船船员服务资历和任解职核查:核查船员服务资历的真实性,是否按规定办理任解职信息登记或报备手续、是否真实在船任职、是否与实际任职情况一致;船长有否如实在《船员服务簿》中签注船员的任解职信息。

(6)海船船员船上培训核查:核查见习船员有否在船见习;验证《见习记录簿》的记载情况与见习船员在船见习情况;核实见习船舶是否满足救生设备和休息舱室的要求等。


4.船员法律责任


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提示1

船员违法记分记满分后的处置

(1)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公历1月1日-12月31日)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为期5日的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后予以销分。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

(2)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达到15分的,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提示2

船员违法记分法规培训考试实施

法规培训考试由负责培训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船员适任能力考核由签发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考试结果会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船员。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证书并重新计算记分分值。




提示3

船员违规违章受到行政处罚和司法移送

(1)船员受到行政处罚主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涉及的处罚事项主要有罚款、扣分、暂扣证书直至吊销证书。

(2)海事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根据船员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如发生重大事故、无证危险驾驶船舶等。

5.海船船员船上培训

船上培训分为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提示1

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报送全部船上培训相关信息并按计划完成船上见习的船员,以及无需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完成船上见习的船员,可向任一具备相应船员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证书。




提示2

在持适用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舶上见习的船员,如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报送或部分报送船上培训相关信息的,可凭《船上见习记录簿》和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向最后出具鉴定结果的公司所在地具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船员证书。


  


特别提醒

   Especially remind  

★特别提醒:船员履行在船值班职责前和值班期间,不得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

★特别提醒:在船上工作时,必须有良好的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培训,掌握安全规定和操作,加强与其他船员合作,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来源:浙江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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