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舟山中北部水域通航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指南>的通知》《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水域为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及附近水域的舟山中北部水域主要航道,包括马迹山港进港航道、东航路支线、舟山中部港域西航道(北段)、马香公共航道、灌门航道、龟山航道、舟山中部港域西航道(南段)等,以及鱼山、鼠浪湖、马迹山等港区,相关配套锚地和临时待泊区等水域。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以下船舶:客船;外国籍船舶;危险品船舶;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限的船舶;20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第四条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舟山VTS”)负责具体实施舟山中北部水域船舶交通组织一体化工作。
第二章一般性规定
第五条舟山中北部水域交通组织应遵循安全畅通、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拟通过马迹山港进港航道、东航路支线、舟山中部港域西航道(北段)、马乔公共航道、灌门航道、龟山航道、舟山中部港域西航道(南段)等航道进出舟山中北部水域、以及拟在鱼山、鼠浪湖、马迹山等港区相关配套锚地和临时待泊区锚泊候泊的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在浙江海事局外网(www.zj.msa.gov.cn)的“船舶交通组织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注册。
经注册船舶可在平台报告动态,查询船舶进出港、锚泊安排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在进出舟山中北部水域主要航道和港区前一天1530时前,船舶应通过平台报告下列动态信息:
(一)船名、载货情况、靠离泊码头及时间、上一港、下一港、联系方式、代理单位、引航、锚泊信息等。
(二)拟通过舟山中北部水域主要航道和港区的时间:进出舟山中部港域西航道(南段)航经舟岱跨海大桥的船舶,应录入过T1基准线时间;
进出马乔公共航道的船舶,应录入过T2基准线时间;进出舟山中部港域西航道(北段)的船舶,应录入过T3基准线时间;
进出马迹山港进港航道和东航路支线的船舶,应录入过T4基准线时间;
进出鱼山、鼠浪湖、马迹山港区且需错泊候泊的船舶应录入到达相应配套锚地定点错位的时间;
正常显示AIS信号的船舶按录入平台的抵达时间通过交通组织基准线的,可不再向舟山VTS报告过报告线相应动态。
第八条 每日1630时,平台公布次日船舶进出港交通组织信息并动态更新。
第九条已公布的交通组织计划发生变更时,船舶应通过平台报告变更情况:
进港时间推后的,在原时间3小时前报告变更;进港时间提前的,在新时间3小时前报告变更。
船舶出港时间发生变更的,应在明确时间后及时在平台报告变更情况。
船舶确因客观因素发生短时间计划变更的,在不影响他船正常执行进、出港计划的前提下,舟山VTS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临时交通组织。
第十条 引航部门应按平台发布的船舶进出港交通组织信息安排相关引航作业。引航员应按计划时间、地点开展引航作业。
第十一条 船舶在进入舟山中北部水域前,应对舵、错、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保障船舶处于
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因水上交通管制引起船舶进、出港计划变化的,船舶应通过平台报告新的船舶进出港动态。舟山VTS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开展交通组织,并及时在平台发布。
第三章 特殊性规定
第十三条 灌门、龟山航道的交通组织以船舶在平台录入的过T1、T2基准线时间为基础,优先保障以下船舶:重点物资运输船舶;有靠泊时间窗口限制的船舶;航行条件受限的船舶;其他特殊需求的船舶。
第十四条 船舶通过灌门、龟山航道时应与前船保持安全距离,其中大型船舶应与前船保持1海里以上的距离,超大型船舶应与前船保持1.5海里以上距离。
第十五条 灌门、龟山航道在以下时段实施重点疏导:
(一)每日(白天)流速小于1.5节的缓流时段;
(二)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影响后,船舶集中进出港期间;
(三)水上交通管制解除后船舶集中进出港期间;
(四)应急抢险等其他特殊时段。
第十六条 对进出港船舶的交通组织要求:
(一)对经马吞公共航道通过T2基准线的船舶,如与平台内申报时间不符,应申请在香炉花瓶礁临时待泊区锚泊等待交通组织顺序调整。
(二)通过灌门航道、龟山航道的船舶,应按《舟山灌门航道、龟山航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做好相关通航保障工作。
(三)对航经舟山中部港域西航道(北段)、马迹山进港航道、东航路支线计划靠泊毗邻交界水域港口的船舶,需等待靠泊计划的,同步在平台内申请衢山南和蜂巢岩临时待泊区的定点锚位。
第十七条 拟使用上述配套锚地和临时待泊区的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通过平台申请,经审核后在平台公布船舶锚泊申请信息并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舟山VTS可根据航道饱和度、交通管制、突发事件等情况,合理引导船舶通过舟山中北部水域主要航道进出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南所指的基准线包含以下4条基准线:
(一)T1基准线(舟岱大桥主通航孔):(30°13'58”N/122°00'56"E)和(30°13' 14" N/122° 00' 27"E)之间的连线。
(二)T2基准线(大西寨岛南基准线):(30°13.'00”N/122°28' 00"E)和(30°03' 00" N/122°28 00"E)之间的连线。
(三)T3基准线(蜂巢岩南基准线):(30°22'19" N/122°
41'15" E)、(30°19' 00" N/122°41'15" E).(30°14' 00”N/122°31'54"E)之间的连线。
(四)T4基准线(中块岛西基准线):(30°26'10"N/122°56'02"E)和(30°22' 19" N/122°41' 15"E)之间的连线。
第二十条 本指南所指的配套锚地包括大鱼山锚地、三星山锚地、马迹山1号锚地、马迹山2号锚地、马迹山3号锚地、秀山东锚地、五峙北锚地、峙中山锚地等锚地。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所指的临时待泊区包含以下4个临时待泊区:
(一)蜂巢岩1#临时待泊区为下述各点连线围成的水域:(30°24'13" N/122°49'36"E)、(30°22'06" N/122°52'53" E)、(30°20' 55" N/122° 52' 53" E)、(30°20' 55”N/122°45'20"E)、(30°22'54" N/122°44' 26"E)
(二)蜂巢岩2#临时待泊区为下述各点连线围成的水域:(30°19'49"N/122°45'20"E)、(30°19'49"N/122°50'04" E)、(30°17' 41" N/122° 50' 04" E)、(30°17' 41”N/122°45'20"E)
(三)衢山南临时待泊区为下述各点连线围成的水域:(30°23'18" N/122°25'08"E)、(30°23' 19" N/122°21'46”E)、(30°24'22"N/122°21'47"E)、(30°24' 22” N/122°25'08"E)
(四)香炉花瓶礁临时待泊区为下述各点连线围成的水域:(30°06'28" N/122°28'10"E)、(30°06' 28” N/122°29'51" E)、(30°05' 25" N/122°29' 51"E)、(30° 05' 25”N/122°28' 10"E)
第二十二条本指南规定的航速是指船舶对地速度(SOG);大型船舶系指8万载重吨或船舶总长250米及以上的船舶;超大型船舶系指载重吨大于25万吨的船舶。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关于航速和航行间距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船舶未按本指南要求执行的,主管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浙江海事、舟山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