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全市森林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清明节节日期间及节前5天(3月30日至4月6日)。
二、禁火区域
舟山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5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森林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禁火要求
(一)在禁火区域内,不得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进入森林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消防部门的登记和检查,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承担森林消防责任,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加大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各类违法用火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舟山市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十不要”请牢记!
一、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二、不要在林区吸烟、用火把照明
三、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四、不要在林区内上香、
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要炼山、烧荒、
烧田梗草、堆烧等
六、不要让特殊人群和
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七、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八、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九、不要在林区内狩猎
十、不要让老、幼、弱、
病、残参加扑火抢险
守护绿水青山是我们的共同责任
在享受明媚春色的同时
也要注意防范森林火灾!
来源:舟山市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