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1日起
《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将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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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由2025年6月25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作为地方性法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更强的约束性。

相比以往针对特定区域
特定时间的管理方式
新《规定》对舟山市行政区域内
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运输、储存等
全链条进行明确,覆盖范围更广
管理更加全面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地点、时间经营。
十类区域明确禁止燃放
《规定》明确列出了十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军事设施保护区;
5、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8、饮用水源保护区;
9、高层建筑、商品交易市场、宗教活动场所、公墓区、停车场;
10、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应急需要也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燃区域和时间有规定
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允许燃放的时间为:
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
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
或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婚庆殡葬服务有责任
《规定》特别明确,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应当:
1、告知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2、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提供燃放服务
3、不得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协助或便利
违规处罚力度加大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舟山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