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一船长肇事后逃逸,获刑三年四个月!

2021-04-23 17:16发布

舟山一船长肇事后逃逸,

获刑三年四个月!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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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3日,舟山普陀籍渔船“浙普渔运98785”船空载由舟山沈家门驶往象山石浦,航经双屿门南口水域时与北上台州籍干货船“浙椒机915”船发生碰撞(概位:29° 42′.7N/122°02′.3E),事发后“浙普渔运98785”船驶离现场,事故造成“浙椒机915”船沉没,1名船员死亡,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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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组织力量搜救的同时,舟山海事局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并对肇事船舶进行排查。根据“浙椒机915”船轮机长李某朝陈述,肇事船舶南下驶离,且船名中有“浙普渔*****”字样。

2019年1月14日,调查人员在象山鹤浦镇后龙头村滩涂查获“浙普渔运98785”船,经现场勘查,“浙普渔运98785”船艏水线处艏柱两侧船板切割后换新,新涂油漆,船艏左侧水线上面有油漆擦痕损伤。“浙普渔运98785”船长鲍某承认在2018年12月13日通过双屿门时与“浙椒机915”船发生碰撞。综上,认定该起事故肇事船舶是“浙普渔运98785”船,并认定该船与“浙椒机915”发生碰撞并肇事逃逸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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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海事局在事故结案后,于2019年9月24日将“浙普渔运98785”船长鲍某移送海警部门。舟山海警局以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调查,依法对鲍某进行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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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3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定:

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和救助被害人的法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院做出“被告人鲍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的处罚决定。

舟山海事局提醒

在海上航通环境复杂的情况下,值班人员需加强瞭望,预判周边船舶的航行轨迹,及时采取减速、停船等措施做好航行规避。

如不慎发生海上交通事故,不要慌张,在第一时间做好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提供有关影像资料,切勿肇事逃逸!

来源:舟山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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