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电动自行车将不能上路

2022-03-08 09:41发布

电动自行车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

成为不少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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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岱山县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突破十万辆,其中经公安登记管理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约1.8万辆,经公安登记备案的非标电动自行车约8.3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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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电动自行车存在更多安全隐患,技术参数接近或达到电动摩托车的标准,输出功率大、行驶时速快,刹车系统不良,且驾驶人未要求取得驾驶证,多数未经过专门的驾驶知识和技能培训,成为一个主要的交通安全隐患。

除路面事故频发外,非标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控制器和蓄电池等核心元件无防潮、防爆、阻燃等功能,容易导致爆炸和自燃等,从而引发火灾或引起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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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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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浙江省委省政府作出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全省稳妥推进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我县将于2022年3月中旬正式启动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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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购置新电动自行车时,请购买已赋“浙品码”的车辆及蓄电池;购买新电动自行车后请尽快上牌,上牌需上“码牌合一”的数字化车牌。

2、电动自行车未经备案登记的严禁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即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

3、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不得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结构部件,如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等。

4、不得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5、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6、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

7、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8、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

9、严禁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假牌套牌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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