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通告(第51号)

2022-04-19 10:11发布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本通告所指“流动人口”为从外省、外市进入我市的非舟山户籍人员,下同)服务管理,切实阻断疫情输入、传播链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履行流动人口申报义务

凡是来舟的流动人口,应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尚未办理居住登记或新来舟的流动人口,应当在3日内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要立即向居住地村(社区)申报,并按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申报主体责任

各用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责任。要加强对员工情况的排摸,核实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情况,对未登记人员要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用工人员信息,发现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要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报告。

三、严格落实房屋出租人申报主体责任

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实际管理人)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办理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并经常对租赁房屋进行检查,对承租人中涉及流动人口的应在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承租人发生变化时,房屋出租人应在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出租人以及房屋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信息在3日内报送公安机关,发现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报告。

四、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拒不配合村(社区)、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居住出租房屋排查管理工作,不按规定履行申报责任的房东、用人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及流动人口本人等,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影响防控工作,导致疫情扩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居住登记申报途径

流动人口信息申报可通过下载“浙里办”APP(进入“流动人口专区”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舟山市新居民登记系统进行网上办理,也可到当地派出所咨询办理。



舟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4月18日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