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我县这些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2-03-01 16:35发布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浙江省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暨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浙大气办〔2021〕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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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物的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

登云路-兰秀大道-长剑大道-彩霞路-衢山大道合围区域(含除衢山大道以外的边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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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事项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执行应急抢险等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市政环卫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

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岱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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