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车辆的公告

2022-03-01 16:42发布

下列车辆已被我大队扣留超过15日尚未接受处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规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逾期未接受处理车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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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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